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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件中的中国律师角色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4日作者:南都周刊 陈有西

      我笔下这篇文字变成铅字时,律师李庄正好步出重庆的监狱,重新开始呼吸自由的空气。此时此刻,当我想起2个月前那场惊心动魄的李庄案第二季庭审之辩时,忍不住仍然热泪盈眶。

  我们组织的那场法治战役,没有辜负广大人民的期望。感谢斯伟江、杨学林两位出庭律师,感谢全体辩护律师顾问团的专家和律师。

  我现在还清晰记得,李庄案撤诉那天,4月22日清晨,我从上海办公室驾车回杭州,车过嘉兴,顾问团成员张青松律师从北京来电,他说控方撤诉了。他告诉我是大哭一场后才给我来电的。我一边驾车一边流泪,不去管不断响起的手机来电。我们是为法治中国而哭。

  其实更要感谢的是,重庆的一些良知未泯的法律人。法院和检察院最后守住了中国法治的底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就去掉了一个合同诈骗的罪名。法院听取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他们发出了中国法官应有的正义的声音。

  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三十年,律师已经成了社会关注度愈来愈高的一个群体。李庄案终于峰回路转,成为对律师制度恢复最好的纪念,这也是法治中国的胜利。

 

公共事件中律师为什么广受关注


  对当前社会的一些热点问题解读,过去是官员、官媒,后来是专家学者,现在是律师。所有的社会热点问题出现,公众都想倾听律师怎么说。官员往往言不由衷,没有真相;记者只负责揭示真相而无法解读法理;学者只能解说法理而无法了解现场,徒说难行。而律师兼备法律理解和法律实务两个领域,他谈出观点,往往能够付诸行动。能言也能行。由于天天在处理法律实务,对中国司法现状和社会现实有切身感受,一般人无法见到的内幕也能够调查了解。这是其他公共事件参与人,如学者、记者都无法替代的。

  正因为如此,中国律师正在成为公私权冲突的前沿地带的活跃力量,也成了一个危险性相对较高的行业。黑幕的揭露者和维权的实际行动者,往往都是律师,他成了专制弄权者和地方恶势力最害怕的一支力量。

  不仅如此,律师还是法律共同体中的民权力量。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法学教授等法律共同体各类成员中,只有律师是不拿国家财政工资,不向公权力要好处,靠自己的法律服务养活自己的群体。只有这种法律人是站在民权一方,同公共权力进行抗衡,制约公权、保护民权的一种力量。

  律师的这种公共参与,又不同于其他的社会力量。他是一个理性的法治的力量。因为律师手中没有权力,没有金钱,没有垄断可以依靠,他有的只是已经公布的国家成文法律,以及他自己的法律知识。他只有依靠法律为别人服务,依靠法律去挑战(某些)公权的违法和无序,依靠法律实现自己的公平正义的理念,依靠法律来实现自己利益(这个利益不仅是经济概念的)最大化。因此,律师是天生的最讲法治的一支力量。他依据法而生存,依据法而强大,依据法而发展。他是国家法治的守护者。除去法律,律师将一无所有。

  社会各种力量中,律师往往最关注公共事件,而且很快能够将公共事件纳入法律规范进行解读。由于中国二十多年的普法,全体国民也已经养成了一种法律思维,已经习惯将法律作为一种是非判断的坐标,而不再迷信权力和报纸。他们会将公共事件用现有法律去对照,用法律规范去解读,自己理解不了就去问律师。因为律师才会站在民权的一方去解释和理解。而律师的解读不代表官方,没有权力的压服,可以探讨,可以不同意,可以有别的律师、学者、记者、网民去反驳、比较他的观点,因此是一种平等的对话。在不断的滚动对话中,真相和真理能够被发现。因此,平民也喜欢听律师的声音。

 

律师是公权力的天然监督者


  律师批评社会,监督公权,是因为他每天在处理社会矛盾,每天在看社会的弊病和社会的不公。在执业中,能够比别人更早地了解真相,了解内幕,了解不平和黑幕。律师能够从不断遇到的现实案例中的冤错,发现法律适用的问题;从大量法律适用中的问题,发现司法解释的问题;从司法解释的问题,追根到法律法条的问题;从法条的问题,追根到立法思想的问题;从立法司法中的问题,追溯到立法思想国家理念问题。

  律师能够从法律实务,思考到法学理论;再从法学理论,回到司法实务中去检验。律师能够见微知著,从个别的案例发现国家管理和社会矛盾中的普遍性的问题,同时在实践中寻找解决之途。不断探索,寻找最好的解决方案。因此,律师参与公共事件,往往不是盲目的,而是有实例和有实际普遍性的意义。

  维护国家稳定的思路,是靠高压还是靠疏导?任何高明的政治家,都不难得出结论。但是,我们当前的维稳思路,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当前的维稳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司法救济不畅。但是,党的执政理念又是执政为民,倾听人民的呼声,要关心民生疾苦。因此,一个奇怪的现象发生了。一方面(存在着)用领导批示干扰司法,鼓励百姓找权力清官,另一方面又把杜绝信访作为一种考核地方政权的责任制要件。于是,上访,截访,跪求,自焚,拦截,安元鼎,办学习班,关访民,被精神病群众依法救济的路和上访乞求的两条路都被堵死。于是各地不断发生群体性事件,有的罪犯铤而走险,杀小学生,袭警,杀法官,制造爆炸事件。

  解决这种过激社会企求的唯一道路,是把群众带回到法庭,用理性的、法律的渠道,合法实现诉求。当司法终局后,全社会都能够服从,官民都敬畏法律。这才是真正的科学的治国之道。

  而律师就是把百姓带上理性的法庭的力量。他能消除非理性和暴力,能够把各种诉求用法律梳理清楚,让矛盾有条有理地解决。

  这样的社会,律师就会多多益善。官方就会非常喜欢和重视律师。但是我们今天还没有,还不能。这里有一种对政治学原理的无知,另外就是(一些)利益集团已经害怕公开化。他们害怕法庭,害怕公开依法讲理。

  当前,“依法办事”正在成为一些地方对抗舆论监督、对抗上级监督的挡箭牌。他们只要以“我们是在依法办事”,就可以将个人的权欲加上法制的外衣,而肆行无忌。“把政治变成案子,他们就是观众”,这种目无法纪的说法,用法律外衣包装真正的人治和私欲的做法,最清楚不过地证明了在一些地方法治已经被扭曲到何种程度。

  一个地方如果没有法治的约束,权力如果可以肆无忌惮,那么每一个公民都是没有基本人身安全的。法律是每一个人的保护神,一个文明理性的国家,政治人物必须敬畏法律,收敛自己的行为。而一个健康的社会,必须有把权力关进笼子的机制。

 

律师维权第二波


  现在有一种说法。律师的公共参与,已经进入第二个阶段。

  第一阶段的法律人公共参与,像一些法律学者为主的公共知识分子、维权律师,挑战强权,代理一些宗教性事件、民族矛盾案件、网络案件,很多行为往往特立独行,依靠海外的、国际的声音支撑,很难得到官方的理解和认同,已经遭到了强力阻击,有的甚至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声音已经日渐式微。

  而第二阶段是以职业律师为主而进行的依法公共参与。也有的称为商业律师的转向参加。分析说:一些已经解决了自己的生存温饱,已经有了一些名望和事业的成功律师,开始转向对民生疾苦的关注,对国家命运和法治的关注。他们娴熟地运用我们国家已经颁布的成文法体系,步步为营,理性平和,稳扎稳打,用国家法律的现有条文,付诸社会热点事件的适用,让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精神在现实中实现。他们的行动往往能够得到现有国家司法的支持,能够被公权机构容许,因此已经开始广泛实现功能,用个案促进了国家法治的进步。这个第二阶段正在开始改变和促进中国法治进程。

  我很支持这种分析。律师是在野法曹,律师是不在体制内的社会管理参与者。关注公共事件、关注社会民生,是应有之义。

  中国律师界现在有两种极端。一种是极少数的维权律师,出于高尚的理想和信念,干预公权、批评现体制,采取的是一种非常激进的方法以及不合作态度。虽然他们往往也是拳拳之心,为了国家的进步、公理的申张,但是往往得不到官方的理解和容忍,出师未捷身先死,没有实现有功于社会的理想,而牺牲了自己

  另一种,是大批的律师限于事务,不问天下苍生,不顾公平正义的理想,执业只为稻粮谋,纯粹陷于一种商业化谋生的境界。处事明哲保身,向一些不健康的行政强权和司法专横低头,不敢抗争,都在等待,都希望别人去牺牲,自己只等着摘桃子。一方面怨声载道,一方面又从不自己担当。

  中国传统知识分子的情怀,是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这在律师这个职业中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这是一个同时能够实现这两个功能的职业。进可匡扶正义,退可养家糊口。社会法治环境良好,法官公正,律师就能够匡扶正义;社会公权扭曲、司法腐败专横,律师就不能发挥匡扶正义的功能,只能是付出劳动赚取报酬,养家糊口谋生。

 

让更多的中国律师参与公共事件


  我前几天在江苏常州演讲时,反复提到一个概念,变革社会中的法律秩序。这个概念是从亨廷顿那篇《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化用。毫无疑问,中国正处于创新社会管理的深度变革中,中国律师必将在这个阶段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

  中国是一艘慢慢前进中的航船,律师首先要防止激进主义打破当前改革进入深水阶段所出现的思想僵持,坚持改良和改革,防止不应付的代价;坚持探讨和对话,防止仇视和对抗。律师首先要善意地理解当前的政治局面,给当政者时间,理解改革的复杂和困难。

  我一直认为,当前中国的改革,是具备产生最基本共识条件的。高层领导有执政为民的理念,经济改革有持续三十年成功后的自信,全社会也有对政改滞后综合征反思后的共识,网络科技时代到来,带来了信息公开的局面,社会群体性事件频发也在倒逼维稳思路改变,加上改革三十年后的国民人文基础进步,以及体制内改革力量的上升,这些都成为产生开明政治共识的基础。

  总有一天,我们的政治家会明白,加强警察和武警,不如加强国家律师制度建设,进一步发挥律师的作用。用高压方式维稳,不如高度重视国家律师队伍建设(不是控制),依靠律师来梳理社会矛盾,让人民的诉求理性地表达出来。

  三个至上的理论一直很有争议。其实以我的观察,绝大多数情况下,“三个至上”确实具有一致性。人民利益、党的目标、法律原则,好多案件的价值取向中是有一致性的。但是,三者有冲突的案例是实际存在的。这时候,最终标准必须是法治标准,法律至上。这时如果法院只听权力的,就会严重破坏法治;如果只听民情舆论,就会破坏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定性。法治是多数人民主之治(不同于个人批示)。法治是事先建章立制之治(不同于事后临定)。法治是衡定的理性之治(不同于运动司法)。作废司法,控制司法,淡化法庭,打压律师,依靠权治,只会把国家带向非理性和混乱。

  必须改变观念,鼓励更多的中国律师参与到公共事件中来,而不是靠司法部、司法局、律师协会层层发文件,控制律师不介入这些事件。这样只会让社会矛盾走向非理性解决,只会导致社会上的更多悲剧和混乱。

  当你读到这篇文字时,律师李庄已经回到了北京家中,迎来他50岁生日。过去两年间,围绕这位同行身上发生的一切,足以让我们深思。愿李庄的悲剧永不在律师身上重演。

  江平先生说,律师兴则国家兴。对于国家来说,法治兴则国家稳。让更多的律师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参与梳理社会公共事件,无论对执政党,还是政府、百姓,都是幸事。这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由之路。